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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程序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人气:0       日期:2007-12-27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及国家环保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在陕西省境内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取得陕西省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

 

  第三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颁发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以及国家委托省环保局负责审批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辐射工作单位,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六条 取得销售、使用高类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销售、使用活动,不需要另行申请低类别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证。

第七条 已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许可证的单位,其许可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审批办理。

  第八条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结后,申请单位须持一份审批后的申请表(及所附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以下简称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统一窗口登记后送具体承办处室办理。

  第十条 许可证申请单位须提交以下文件,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要求所附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一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许可证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后,承办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书面材料送达统一窗口(法规处),由统一窗口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

  第三章

  第十二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承办处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许可证申请单位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由辐射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辐射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自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许可证的批复。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证申请,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由统一窗口(法规处)向许可证申请单位送达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统一窗口(法规处)书面通知许可证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颁发许可证的理由。

  第十六条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将在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公众网等媒体予以公告,接受公众监督。
 
 
 
2006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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