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黑环办[2005]151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人气:0
日期:2007-12-26
哈环综[2006] 17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转发黑环办[2005]151号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市)环保局:
为遏制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环保部门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黑环办[2005]15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哈政办综[2005]7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土地资源部门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
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工作任务。
二、 各单位要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动员和排查工作,并
上报调查数据;2007年6月前完成全面整顿规范工作;2007年7-8月,各单位要开展自查,市局将进行抽查;2007年9-12月期间要做好迎接省局检查准备。
三、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环保局成立了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水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县(市)环保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人:王孝英,联系电话:84623214,传真:84623214。
附件:市环保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名单及各部门职责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黑环办[2005]151号
关于环保部门全面开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 知》(国发[2005]28 号)要求,现将《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印发你们,望你们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
附件 : 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 : 环保 整顿和规范 矿产资源 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12日印发
附件:
黑龙江省环保部门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全面遏制我省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全面整 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防止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基本原则: 一是结合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行 动,各级环保部门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加大对矿山环保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坚持事先监管、全过程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生态监管中的难点问题,防止矿产资源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 通过整顿和规范,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大力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突出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生态破坏问 题,遏制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
严格履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 ,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管机制。
主要任务 :
(一)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产企业。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产企业 , 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 “环评”审查、“三同时”审查验收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3)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环保部门应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4)对未落实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止措施要求的矿产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决定 , 经整改整顿仍 达不到要求的上报当地政府,由政府做出取缔、关闭的决定。
(5)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产企业、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产企业 , 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1)依据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督,防止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资源开发规划和项
目的立项、实施。
(2)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加强生态环境监管,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在生态环境敏感区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专题分析,资源枯竭后必须复垦或恢复植被。不得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或生态功能主要的区域开采矿产资源。
(3)实行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切实解决中小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和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
(4)严格执行矿山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 制度。对环境影响和生态恢复措施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求的,由负责其项目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由负责现场生态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整改现场环境监察合格报告后方可验收;超过限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运 行。
(5)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三、整顿和规范工作安排
环保部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2005年以治乱为主;2006年以治散为主,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5年12月13日-2005年12月16日)
各级环保部门集中时间、人员,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
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方式搞好政策宣传。畅通群众举报渠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环保部门内部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整 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 行的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5年12月19日-2005年12月底)
以煤炭、石墨、黄金等矿种为重点,配合当地其它部门查清各类矿山企业的数量、分布、类型、开采方式、环境影响评价、
“三同时”执行、污染设施运行、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等情况,摸清本辖区内矿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情况。排查工作以县级自查为主,市级抽查为辅,省环保局整顿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进行督查。各地要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梳理、分类统计,做到对矿产资源开发行为的数量、分布、权属清楚,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整改方案切实可行。对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本着边整边改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在全面完成排查工作的同时,对未办理环评、未执行“三同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2006年1月上旬省环保局将跟随省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排查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排查结果及全面整顿规范阶段实施方案在2006年1月7日前上报省环保局整规办。
(三)全面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
全面排查结束后,各地要将排查结果及整顿方案向社会公告,按照边整边改的原则,督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业权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协调有关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1、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限期整改,补办“环评”;
2、未执行“三同时”的,或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或没有污染设施的,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3、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名录》中规定的矿产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严重威胁铁路、公路、饮用水源等重要工程及严重破坏或污染生态环境的矿山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随着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矿山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严格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加强对矿山企业现场的生态环境监察监管,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制度,由负责 现场生态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整改现场环境监察合格报告后方可验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管的长效机 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至2007年年底)
2007年7月至8月,各地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自查。
2007年9月至12月,按照验收标准,对各地进行检查验收。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认真做好全面总结工作。
四、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标准
按照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对
整顿和规范工作逐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动员和部署, 成立了领导组织和专门的办事机构, 制定了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及推进措施具体、明确。
(二)对矿山资源开发项目“环评”、“三同时”执行率达到95%
以上,污染设施正常运行达到95%以上。
(三)对矿产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和竣工验收制度,由负责现场生态环境监察的环境监察机构出具现场环境监察合格报告后方可验收。
(四)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实行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生态环境监察档案,切实解决了中小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低和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五)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全部依法立案查处,责任人得到相应处理。
(六)各阶段的验收标准明确,各项资料齐全,检查和指导措施得力,违法案件查处的卷宗装订规范,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齐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环保部门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抓出成效。通过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环保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的环境监督管理,全面遏制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严重 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
行为。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宣传,认真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及分阶段验收标准;严格环保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严格组织、部署好各阶段的工作验收,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调度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层层抓落实,按时上报各阶段工作信息,2006年1月10日前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方案及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上报省环保局备案。
六、省环保局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
组 长: 李 平 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 严维亮 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刘 森 省环保局环评处处长
李树魁 省环保局自然处处长
张立明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李 欣 省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联系电话:0451-82766332
传 真:0451-82721480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市环保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领导小组名单及各部门职责
一、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欲非 市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 杰 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
衣俊国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常 伟 市环保局水污染控制处处长
侯明需 市环境监察支队队长
成员单位:自然生态保护处、环境影响评价处、水污染控制处、环境监察支队、各区、县(市)环保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冯宝春 市环境监察支队助理调研员
二、整顿和规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组织协调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处负责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执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制度;
水污染控制处负责对矿山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违法企业,发放和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监察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题词:环保 整顿 矿产资源 通知
抄送:省环保局,市国土局。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年2月20日印发
【声明:】 本文不代表定鼎园林的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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