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转发黑环办[2006]58、59号文件的通知
哈环综[2006]66号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各区、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防治农村环境污染,弘扬生态文明,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省生态文明村活动的通知》(黑环办[2006]58号)、《关于调整<全省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部分考核指标的通知》(黑环办[2006])59号文件。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2006年创建全省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文明村材料于6月2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自然处,由市环保局初审后统一向省环保局申报。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优美乡镇 生态文明村 建设 通知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
黑环办〔2006〕58号
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省生态文明村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
创建生态文明村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全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弘扬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据此,省环保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生态文明村的活动。现将《全省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市、地环保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足够重视,结合全省新农村建设、“百乡千村”试点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生态文明村的创建活动,精心指导,坚持标准,充分利用这一重要载体和组织形式,不断把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引向深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附件:⒈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
⒉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规定(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创建 生态 文明村 通知
抄送: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省森工总局建设环保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
附件1: 黑龙江省生态文明村考核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⒈领导重视。成立村领导、党员干部和群众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领导和监督组织,工作制度完善。编制了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申请验收的村,原则上要求规划或方案实施两年以上,基本完成规划阶段性任务。
⒉生态环境良好。无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村民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无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和现象。无违规开垦、超采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行为,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⒊村庄布局合理,村容村貌整洁。道路平整、庭院洁净、绿化美化,景观和谐。
⒋社会风气良好。村民和睦相处,无刑事治安事件。
二、考核指标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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