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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人气:0       日期:2007-12-26
  郑政〔200710

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全面加强和推进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经济实力迈上新台阶,进入了全面提升产业层次、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经济结构不够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能源利用效率不高、政策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全市能源消耗总量不断增长,单位能耗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全面加强节能工作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各级、各部门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高度出发,把节能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十分紧迫的战略性任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加快技术进步,实行积极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构建节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进经济转型。

    ()基本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坚持节能与环保相结合,依靠节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目标任务。在全面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基础上,2010,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年均下降4.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等城市平均水平。健全地方节能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节能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社会节能意识明显提高。

    二、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努力提高三产比重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由资源主导型向创新主导型转变;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逐步形成现代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

    ()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坚持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方向,大力发展物流、金融、文化、旅游、会展、中介、信息服务等现代和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不断扩大生产服务业,发展完善生活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培育大型企业集团、优势产业基地和特色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耗能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把能耗项目源头关。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技术,对高能耗产业中的高污染、低效益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关、停、改、转。对于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关停,并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深入贯彻《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073),充分发挥循环经济在协调发展和节能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全面实行清洁生产,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回收和社会消费等各个环节,大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利用和循环利用,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和环境污染。

    ()鼓励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鼓励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秸秆放电、煤矸石发电等项目建设。大力推广生物质沼气化技术,积极引进生物质液化技术,努力推进植物纤维乙醇、生物质柴油等产业化。

    三、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强化工业节能。着力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及以上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突出抓好市定100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推动企业加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大节能改造力度,提高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减少能源消耗。

    (十一)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把建筑物作为重点用能产品,对新建公共建筑和5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小区,实行建筑能耗核准制,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强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关键环节监管,确保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加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体系的研究,加快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检测和标识制度,提高节能建筑的社会认知度;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分户计量、单室温控,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实现供用热双方的自愿节能。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推进公交优先。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型车辆和新能源汽车,制定和实施节能标识和环保标识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鼓励推行出租汽车电话预约、定点供车,降低车辆空驶率。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积极宣传贯彻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冰箱、空调能效标识制度,监督检查生产和市场环节能效标识执行情况,促进高效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加快淘汰落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在全社会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

    四、狠抓重点耗能行业节能

    (十五)钢铁行业。提高新建、改扩建工程的能耗准入标准。实现技术装备大型化、生产流程连续化、紧凑化、高效化,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各种能源和资源。加快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烧结、土焦(含改良焦)、化铁炼钢、容积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吨以下电炉和转炉、中频感应炉、叠轧薄板轧机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实施节能改造,推广高炉配套建设余压发电装置和煤粉喷吹装置,焦炉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匹配收尘装置和焦炉煤气脱硫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配套建设煤气回收装置,提高钢铁行业技术装备水平。

    (十六)铝工业行业。进一步加大铝工业资源整合力度,提高行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氧化铝行业要普遍推广选矿拜尔法、石灰拜尔法等节能工艺。电解铝行业要扶优汰劣,鼓励企业采用320千安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继续保持全国领先水平,积极推广电解铝液直接铸轧。铝加工行业调整产品结构,重点开发高附加值产品。支持发展再生铝材。

    (十七)煤炭行业。继续大力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改造、重组,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装备,提高集约化和规模化开发水平,提高煤矿资源综合回采率。加强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等低热值能源综合利用。

    (十八)电力行业。加快推进煤电转化,提高电力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积极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热电气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2007年底关停装机共30.1万千瓦的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老旧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

    (十九)化工行业。改进原料结构,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低效率的燃煤锅炉,开展余热回收利用。化肥行业,支持中小型合成氨采用醇烃化代替铜洗、变压吸附回收技术和节能设备,降低能源消耗。烧碱行业,加快淘汰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提高离子膜法烧碱比重。

    (二十)建材耐材行业。加快淘汰工艺落后和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能力。2007年底,全部关闭淘汰普通机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及其他落后窑型。加强节能,凡新建日产5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的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余热发电装置,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逐步加装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鼓励综合利用低热值燃料、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可燃废弃物。积极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以及优质环保节能的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密封材料,提高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比重。加速开发节能、环保、新型优质耐材,推进合成原料和特种功能耐火材料产业化。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二十一)加强节能科技攻关。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产学研结合的研发优势,集中突破一批关键节能技术,积极探索综合节能技术应用,着力解决系统节能技术问题。重点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建筑保温材料、优质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照明器材、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余热余压回收利用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及成套设备、煤化工节能技术和设备。

    (二十二)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节能培训,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作用,加强企业节能培训,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推进节能的市场化运作。

    (二十三)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加快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工程建设,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各县()、区及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十四)扩大节能技术交流。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节能技术交流与推广的途径,通过举办节能技术产品博览会、节能研讨会等活动,推广节能技术产品,交流节能经验信息。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

    六、建立健全节能制度

    (二十五)建立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万元生产总值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并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报表。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县()、区能源消耗公报。

    (二十六)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定期向县级以上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统计局、经委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二十七)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全市节能工作要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工业节能;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业节能;市交通局、市政管理局分别负责公路、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市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市教育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节能;市农业局、林业局等负责所属系统及行业节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目标考核办法,将当年全市节能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区及各重点用能单位,各责任目标承担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逐级签署节能目标责任书。凡是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区和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没有完成节能指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各种年终考核奖励。

    (二十八)完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发布鼓励生产和使用的节能产品名录及淘汰的高耗能、重污染、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名录,引导用能单位淘汰列入名录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依照国家、省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重点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大型耗能设备能耗限额标准、服务业能耗标准、建筑能耗标准和其他与节能建设相关的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建立起完备的节能标准体系。

    (二十九)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要编制专门节能分析篇(),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更不能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情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市发展改革委不予验收。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建委、经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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