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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的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人气:0       日期:2007-12-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999330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并实施以来,对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化,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目前的《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具体指导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工作的部门规章,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资质条件适用性减弱、部分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环评责任的追纠不够明确、行政许可的公开、公正性体现不够等问题。为此,对《管理办法》进行适时、适当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2004年底正值全国开展现有评价单位证书考核与换发工作,借此机会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环评行为、强化环评责任,其时机也较为有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依据和现状

1979年确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大批来自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始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质量,考虑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1986年起,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开始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条件和执业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以避免没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承担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现象发生。19981129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对评价结论负责…”。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其中第十九和二十条中专门又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相应地,自1986年起,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特别是1999年以来,结合《管理办法》的实施,国家环保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力度,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队伍进行了清理整顿,吊销了部分技术力量弱、工作质量差、不符合资质条件机构的资格证书,及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要求其进行停业整顿,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提高了环评机构对质量问题的重视程度,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提升了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同时,这期间,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1>44号)的规定,全国每年新批准资格证书单位约5060家。截至200312月,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约2万余人,共有926个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其中甲级单位198家,乙级单位728家(含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单位197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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