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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人气:0       日期:2007-12-2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1999年,我局组织开展了第一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考核验收,并于2000年对通过考核验收的33个试点单位进行了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及命名表彰有效地推动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又有一些试点地区完成了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阶段目标,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在全国起到了良好示范作用。为此,我局决定开展2001年度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按《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简称《暂行规定》)进行,验收标准按照《2001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指标》(简称《2001年验收指标》执行(附件1)。
二、凡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建设指标已达到《2001年验收指标》的试点地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考核验收。地市级规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考核验收可以是地市规模,也可以是所辖县市;以地市规模参加考核验收时,其所辖县区均应达到《2001年验收指标》要求。
三、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应于2001年5月31日前完成《2000年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指标完成情况表》(附件2)和《生态示范区试点简介》(附件3)的填报,连同《暂行规定》要求的申请文件、材料,提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2001年7月10日前报我局。各地初审要严格把关,上报初审意见前先与我局自然生态保护司沟通。
四、我局将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核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各地要结合本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各地以省为单位,全面开展一次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检查,特别要重点抽查2000年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我局将根据检查结果,对部分试点作相应调整;对工作滑坡的已命名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酌情处理,以确保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稳步发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以及所有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次考核,认真总结2000年度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并于2001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2000年度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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