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对《特殊功能区划方案》的补充说明
来源:网络
作者:匿名
编辑: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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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2-26
一、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同时风景名胜区应该是国家、自治区或者地州一级有政府文件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风景名胜和历史古迹,由当地县、市划定的小型旅游景点不作为单独的特殊功能区,只是在管理措施中有针对性的提一下。
二、对于在居民区中面积小于1 km2的名胜古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上风向外扩500m较为合适。
三、对于经过外扩后面积相连的居民区应进行合并。
四、水源涵养区划定时,可在遥感影像图上将河流出山口以上河道两侧山脊线的山区降水带及1800米以上山区冰川带等汇水区域划定为水源涵养区。
五、地表水域区中人工河渠划定时,主要考虑人工主干流,对支流可不划定。
六、地下水源区,指各市、县(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如果水厂就建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可以将水厂划定为地下水源区,如果水厂通过管线从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引水,则不能将水厂划定为地下水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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